SAPA國際催眠師道德規范和標準



 

SAPA國際催眠認證與道德評議委員會

SAPA國際催眠師道德規范和標準

A.總則
1.催眠的實施不應與中國境內任何現有的法律相抵觸。
2.催眠的實施應在實施者訓練和能力范圍內,詳見下文B部分的第1,2點。
3.個案的利益總是應該被首先考慮。
4.個案的權利和需要高于一切。

B.催眠術實踐
1.治療:本委員會僅允許經過正式學習和訓練并取得SAPA資格認證的會員進行以治療為目的的催眠術實踐。但是,具有從事醫學治療資格的會員被認為在其各自的專業領域內具有使用催眠術的資格。但是不得應用于神經或其它疾病的治療。
2.非治療性應用:催眠師可以將催眠術應用于嚴格的非治療目的,如:糾正或去除小習慣(非神經性習慣);幫助加快學習過程;增強記憶力和集中注意力;提高社交和諧以及演講表現力;促進運動能力,個人潛能開發以及其它完全非醫學性質的社會、教育和文化活動。
3.引導方法:不得使用有害的引導方法,如電擊或侵入手段。
4.藥物或安慰劑:催眠師不得將藥物或安慰劑用于催眠實踐(除了具有合法處方權資格背景之催眠師)。
5.催眠術演示:演示應以嚴格的和專業的方式進行,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有任何異常和驚人的影響(如:演示人體架橋項目時,不得站立于演示者身上)。
a.疲勞測試,如持續肢體僵硬,僅允許進行簡單的演示,以防止過度疲勞。不得使用外界壓力。
b.為預防造成個案身體傷害結果的可能性并尊重示范者之人格,不得于演示人體強直示范時站立于個案身體之上。
c.在實行無痛覺和麻醉演示時,不得對個案身體的任何部分有刺破、侵入或其它傷害。
7.催眠狀態的終止
a.在終止催眠狀態之前,必須給予個案一切順利正面的暗示。
b. 在終止催眠狀態時,不得使用突然的,意外的和使人受到驚嚇的方法。
c. 催眠期間給予個案的不當或試圖產生催眠后反應的暗示必須在催眠狀態終止之前消除。
d. 舞臺或娛樂性質催眠演示,所有表演性質之暗示必須在結束演示前予以消除。
8.年齡回溯法和回憶:SAPA認為年齡回溯是必須俱備催眠治療師以上資格或是具有精神科、醫師與心理醫師專業背景催眠師的一項工具;因為在使用年齡回溯的時候可能喚起的一些傷痛經歷不在催眠師的處理能力之內。因此:
a.除了下面b的情況之外,催眠師不得使用年齡回溯法。催眠師在使用記憶增強和回憶法的時候僅能使用引起美好的滿足記憶的暗示。
b.催眠師必須在醫學博士、精神病醫生或臨床心理學者的現場直接指導下,方能使用年齡回溯法。
9.引導
a.在引導時,不得使用恐懼、驚嚇、淫穢、色情以及污辱性的暗示。
b.不得使用促使情緒突然轉變的暗示。
10. 催眠后暗示
a.催眠后暗示的使用應當滿足個案的需要。不管是否給予催眠后暗示,均不得使用使個案感覺尷尬和帶有侮辱性質的暗示。
b.試圖通過他人去妨礙或抑制催眠感應是不道德的。這剝奪了個案決定誰可以為他服務以及誰不可以為他服務的固有權利。
11.會員的責任:SAPA會員的行為有責任最大限度地遵守催眠的道德準則,因此,SAPA會員:
a.不得虛假散布或夸大催眠的功效;
b.無論何時,都應該用正確的觀點告知公眾有關催眠的信息并對其進行科學的催眠認知教育;
12.非學術頭銜或學位
a.非學術頭銜和學位的授予和使用是不道德的,使用或授予他人非學術頭銜和學位的會員將被取消會員資格。只有那些由教育部認可之高等教育學術機構或其它經認證的學位授予機構授予的頭銜和學位才被認可。
b.會員必須對客戶說明持有從SAPA所發出的證書不同于教育部所認可的學位證書。SAPA只對經過專業相關課程、技術作資格認證、證明。
13.廣告
A.定義:
廣告是讓公眾對某單位提供的服務引起關注。
勸誘是通過對公眾承諾不實與夸大某服務具有特殊優勢,從而吸引或誘使其購買某單位的服務。
a.廣告允許包含以下內容:
(1) 標志——允許在辦公室門、辦公樓立面、辦公樓樓層休息廳、以及位于街道背面的辦公樓車道或人行道的入口處張貼標志。標志字體的寬度和高度、大小均需遵守所在地相關工商、街道與城管部門對于廣告設置的規定。標志的照明應為非間歇性光源,以顯示執業者之專業。
(2) 通知——以下事件的通知允許郵寄:
(a) 咨詢中心或事務所開業
( 注:開業須依當地工商部門規定辦理相應合法手續 )
(b) 更改地址或電話號碼
(c) 增加咨詢中心或事務所
(d) 其它類似的公告
(3) 通訊名錄或報紙廣告
SAPA成員可以在通訊名錄或其它出版物中列名或做廣告,但此類廣告的內容僅限下幾條:
(a) 會員姓名及/或咨詢服務內容
(b) 地址
(c) 電話號碼
(d) 特性
(e) 專業背景
(f) 認證情況
(g) 服務時間
(h) 收費標準
(i) 提供的課程和專門培訓 ( 注:須獲得相關培訓資格認證 )
(4) 廣播,電視,雜志,或報紙
在遵守本規范和其它規定的道德準則的前提下,SAPA會員可以接受采訪,成為某出版物的嘉賓、或為其撰寫文章或專欄。
b.勸誘:本協會會員不得進行勸誘。凡是符合以下原則的言論或出版物均視為勸誘:
(1) 包含扭曲事實的言論。
(2) 由于僅僅揭露部分事實而易于引起誤導或欺騙的言論。
(3) 試圖或可能促使客戶對結果產生錯誤的或不客觀期望的言論。
(4) 暗示非尋常專業能力的言論。
(5) 包含一些可能引起一個健全的常人誤解或被欺騙內容的言論。
B. SAPA會員不得
(a) 在廣告中將其催眠服務和能力與其它技能、職業、副業、專業或學術相聯系,除非他在其聲稱的領域中受過專門訓練,同時經過專業認證并獲得相關資格。
(b) 在廣告中把催眠作為治療某些疾病的方法進行宣傳時,需要從醫學角度對其進行說明。
(e) 以“診所”、“療養院”、“醫院”或其它類似的醫學或心理學機構的名義進行廣告。SAPA所有催眠師、催眠治療師、咨詢顧問和教育工作者在專業實踐中使用個人名字的,其名字必須經過SAPA國際催眠認證與道德評議委員會認可。
C.演示: SAPA會員在公共場合進行演示時應盡量說明自己與SAPA的關系。此外,SAPA會員在演示時應該督促演示主辦組織確保該項演示的道德性。
D.會員關系的廣告:以下是會員可以印刷在信紙、名片和其它廣告宣傳品上表明會員與SAPA關系的內容,并且此內容在印刷或書寫時必須清楚地緊隨會員的名字。
僅供認證會員使用:
(a)「SAPA國際認證催眠師」
(b)「SAPA國際認證催眠治療師」
(c)「SAPA國際認證催眠咨詢顧問」
(d)「SAPA認證會員」。
SAPA會員應以體現道德準則和SAPA專業的態度進行廣告活動。本規范的規定應成為實現這一目標之導向。 SAPA會員,尤其不得散布任何欺騙性信息,同時,會員不得在做廣告的時候進行夸大不實與違反法令法規相關內容。
我們相信這些規定將使得會員更加專業,并有效地讓公眾對會員所提供服務的關注,同時這些規定并沒有限制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的言論自由的權力。
14.教育
a.學校教育應提供包括以下內容的完整課程:
(1) 催眠術理論、時間和應用;
(2) 方法的完整教授和時間指導;
(3) 常規和非常規心理學的基本知識。
b.課程應經過認證,學校應由SAPA根據以上準則以及SAPA學校審批程序的要求進行正式審批和認證。
c.SAPA認證學校的講師必須是在SAPA中具有良好聲望的認證會員,并經SAPA專業培訓俱備「SAPA國際催眠訓練師」資格之講師。
d. SAPA會員每年須接受規定時數之繼職教育,并經SAPA評議委員會簽認通過核可。

2005 年12月4 日修正 SA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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