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草案擬不得強迫進行精神病檢查



《精神衛生法(草案)》今起征求意見 不得強迫他人進行“精神病”檢查

“被精神病”責任人將被追刑責

今日,備受關注的《精神衛生法(草案)》(下稱“草案”)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并開始征求意見。

草案明確規定,不得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對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通訊、會見探訪者等權利的醫療機構人員,情節嚴重將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疑似”患有精神病人員,首先應由監護人、近親屬送院治療,并不得限制其自由。草案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

●自愿

診療要尊重患者合法權益

草案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應當遵循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人格尊嚴的原則,保障患者在現有條件下獲得最有利的精神衛生服務。

診斷結論表明精神障礙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其離開醫療機構。

●鑒定

親屬、監護人到場并聽法律專家意見

草案明確規定,進行精神障礙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監護人到場,并應當邀請法律專家參加,聽取咨詢意見。

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對非自愿住院醫療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選擇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復診。對復診結論有異議,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資質的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鑒定結論表明當事人不是精神障礙患者或者不需要實施非自愿住院醫療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其離開醫療機構。

●責任

“被精神病”責任人將追刑責

草案明確規定,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等行為,可構成犯罪。相應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另外,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通訊、會見探訪者等權利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等行為,對情節嚴重的個人或單位,給予開除公職處分,醫務人員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律師觀點

是否具有行為能力應由法院裁定

近幾年媒體報道的“被精神病”時有發生,均屬于“非自愿住院治療”。

對此,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的尹富強律師認為,“‘非自愿住院治療’首先應當先判斷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而判斷其是否屬于限制行為能力還是無行為能力,最好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法院做最后的一道屏障,以避免疑似精神病患者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

對于“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在執行層面還要加強監管,要不然太籠統。”尹富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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